在新加坡投资设立企业的形式主要有:公司代表处或办事处、分公司、 私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
1. 公司
公司是独立于其成员的法人。由于这种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的成员不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债务,公司独立承担其债务和责任。
在公司清算时,公司成员对其资产承担的责任可能是有限的,也可能是无限的,这也是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之间的区别所在。有限公司成员可以通过股份或担保承担有限责任,前者在新加坡最为普遍。股东的责任限于其股份未实缴的金额。不仅在公司清算时,在公司存续的任何期间,股东都可能被要求支付这部分金额。
新加坡的公司必须至少有一名董事是新加坡常住居民,至少有一名主要或唯一居住地是新加坡的秘书。公司必须有登记的办事处,并且必须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任命审计师。
2.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此种形式的商业组织只适用于外国公司。它比公司更容易管理,注销新加坡过程也更加简便。然而,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负债由其母公司承担。同时,必须有一位居住在新加坡的自然人被指定为授权代表。
3. 代表处
外国公司也可以在新加坡设立代表处。然而,代表处可从事的活动仅限于市场调研和可行性研究。
申请设立代表处须附上规定的文件和信息。代表机构自其成立之日起,最多在新加坡存续3年,并且每年在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评估后更新登记一次。
4. 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
“独资企业”是指独自个人,不与相关联的他人从事经营。“合伙企 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人共同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都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资企业的所有人对于以企业名义发生的所有债务和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独资企业相似,合伙企业的每个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在参与合伙企业期间产生的所有合伙债务和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除了某些例外情况(例如个人仅以其个人名义开展业务),所有人员必须向商业名称注册局注册本人及其企业名 称。名称注册在商业名称注册员规 定的期限内有效,并且可以在经商业名称注册员批准的期限内续期。
5. 有限合伙(LP)
有限合伙不是法人实体,也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有限合伙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被诉。与合伙 相似,有限合伙的存续是基于一种人合关系,该关系存在于以营利为目的经营业务的主体之间。有限合伙必须至少拥有一名有限合伙人和一名普通合伙人,合伙人可以是个人或公司。普通合伙人在其担任普通合伙人期间对有限合伙的所有债务和责任负责。有限合伙人不对超过其认缴金额的债 务及责任负责,但不排除某些例外。享有有限责任的同时,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有限合伙的管理。
有限合伙注册有效期为自注册之日起1年。企业每年都应在到期日或到期日前重新进行注册。
6.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
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可以通过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合法业务,其本质上是一个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但是与合伙企业不同的是,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是法人团体,具有独立于其合伙人的法人资格。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承担独立法人责任。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任何其他合伙人的不法行为或不作为不承担个人责任,但个人对其自身的不法行为或不作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开展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业务过程中,或开展合伙企业授权活动中,因其自身的不法行为或不作为对他人承担责任,则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将承担与合伙人相同程度的责任。
7. 商业信托(BT)
商业信托是以信托结构形式设立的企业。商业信托不是法律实体,而是基于信托契约建立的。根据该信托契约,信托管理人对企业的资产享有法定所有权,并为了信托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资产及开展业务。商业信托的投资者通过购买商业信托份额对商业信托的资产进行入股。商业信托的份额持有人是信托的受益人,对商业信托的资产享有受益权。
根据新加坡《商业信托法》的规定、商业信托的注册不是强制性规定, 但只有注册的商业信托或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认可的外国商业信托才可以向公众公开发售其份额。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管理商业信托的注册。《商业信托法》和《商业信托条例》规定了注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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