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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参与新加坡农业投资合作的规定

农业类用地,如农业技术园区(agrotechnology park)、水产养殖场、 苗圃、水培农场、农业研究应通过新加坡土地管理局进行投标。新加坡土地管理局是管理农业用地分配的国家机关。当其提供该等用地时,通过公 开投标予以出售或短期租赁。

外资取得农业耕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需要经新加坡土地管理局批 准。一般来说,外资参与农业投资合作时仅可依新加坡土地管理局或城市 发展局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而且,在其处置、租赁或抵押该土地前需要 取得新加坡土地管理局的批准。

一般来说,新加坡土地管理局会现场查看土地的状态和条件并查看该 土地的租赁期是否存在任何违约。同时,投资方需要为该土地上所有建筑 物和设施因火灾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投保并维持该保险,其保额通常应覆盖 该土地的全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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