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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参与新加坡证券交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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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22162
  • 2021年5月9日
  • 讀畢需時 1 分鐘

通常,外国公司在新加坡从事金融服务业务没有限制。但是,有意开 展受管制业务活动(如证券交易,包括承销证券、期货合约交易、杠杆式 外汇交易、企业融资咨询、基金管理、房地产投资信托管理、证券融资、 提供信贷评级服务、为证券提供托管服务)的外国公司必须获得新加坡金 融管理局的资本市场服务执照。

【授予资本市场服务执照的一般标准】

(1)资本市场服务执照仅授予企业。外国公司必须在新加坡设立分公司,并符合金融管理局要求,即新加坡分公司将受适当监管并能遵守管 辖其运营的所有法律和法规。

(2)申请人是信誉良好的实体,在过去至少5年,在拟议在新加坡开展的业务活动的领域或相关领域拥有良好的业绩记录。

(3)申请人受其本国监管机构的适当监管(若适用)。

(4)申请人符合金融管理局的要求,其将有效、诚实及公平地履行其职责。

(5)申请人在新加坡设立实体办事处并通过该实体办事处运营。

(6)申请人主要从事开展任何一项受管制活动的业务。

(7)按照金融管理局颁布的合适及适当人选标准指南,申请人、其管理人员、员工、代表及大股东均为合适及适当人选。

申请人也需符合其申请开展的受管制业务活动的特定标准。请参考 www.mas.gov.sg网站上授予资本市场服务执照的标准指南以获取更多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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